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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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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13 1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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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10日晚间,*ST长方(维权)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2025年1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康铭盛相关责任人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9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号。

  根据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ST长方涉及的主要违规与子公司康铭盛相关。康铭盛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和应收账款,具体如下:

  一、2020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产生的费用7,977,793.64元,虚增利润7,977,793.64元,占长方集团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4.90%。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147,969,495.91元,占长方集团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4%。

  二、2021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产生的销售费用5,487,345.17元,虚增利润5,487,345.17元,占长方集团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02%。截至2021年12月31日,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158,171,811.42元,占长方集团当期披露总资产的9.31%。康铭盛上述行为导致长方集团披露的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ST长方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触及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ST长方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可参与索赔。暂定:于2021年4月27日至2023年1月19日之间买入*ST长方,且在2023年1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长方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ST长方维权入口)

  (本文由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张云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张云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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